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2年度,8號
HLDV,112,家繼簡,8,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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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戊○○、己○○、庚○○、辛○○、壬○○、癸○○、
仁○○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
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
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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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