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98號
HLDV,112,司票,98,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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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游明華安順工程行

相 對 人 徐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至009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至009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001至009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 至009所示之本票9紙,付款地均未記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到期日均有記載,詎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爰聲請 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98號 編號 發  票  日 (民國)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到  期  日 (民國) 利 息 起 算 日 (民國)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001 111年9月20日 90,000元 111年11月20日 111年11月20日 THNo 473905 002 111年9月27日 20,000元 111年11月27日 111年11月27日 THNo 473906 003 111年10月5日 180,000元 111年12月5日 111年12月5日 THNo 473907 004 111年10月10日 30,000元 111年12月10日 111年12月10日 THNO 473908 005 111年10月20日 50,000元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20日 THNO 473909 006 111年10月26日 35,000元 111年12月26日 111年12月26日 THNO 473910 007 111年11月5日 230,000元 112年1月5日 112年1月5日 THNO 473911 008 111年11月14日 30,000元 112年1月14日 112年1月14日 THNO 473912 009 111年11月24日 40,000元 112年1月24日 112年1月24日 THNO 473913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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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