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56號
HLDV,112,司促,1656,2023041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林昌生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408元,及其
中41,888元自民國94年10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09,266元,及其中280,705元自
9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
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