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藍雅欣
被 告 黎良貞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黎良貞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藍雅欣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