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簡字,111年度,353號
HLDM,111,花簡,353,2023041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花簡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家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少連偵字第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家駿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賴家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 於民國110年3月15日起至6月12日止,以通信軟體「LINE」 向吳○玲佯稱:下注運動彩劵云云,致吳○玲陷於錯誤,分別 於(一)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賴 家駿指定之存款帳戶(帳號略,無證據證明帳戶持有人涉犯 詐欺取財罪嫌),款項嗣後由賴家駿取得。再於(二)附表 二所示之時間,吳○玲賴家駿之指示,至統一超商繳費如 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儲值至賴家駿在某賭博網站之帳號。二、證據名稱:(一)被告賴家駿於警詢、偵訊之自白;(二) 證人吳○玲劉○愷黃○暄、張○鈞、林○珺、劉○明於警詢之 陳述;(三)照片、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函及附件、有限責任花蓮 第二信用合作社函及附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函及附件、「7-ELEVEN」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 繳款證明(顧客聯)、和解書、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勘驗筆錄、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函及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 署公務電話紀錄。
三、核被告賴家駿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又 被告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 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依接續犯論 以包括之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刑法第57 條各款事項(詳全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 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 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第3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二所示, 嗣被告業與告訴人吳○玲和解成立,已實際返還新臺幣(下 同)111,000元,此有和解書與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公務電 話紀錄存卷可考,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無 訛,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第5項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至於,尚餘25,000元部分,若被告未履行,告訴人得 持和解書起訴或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尚可達成刑法剝奪犯罪 所得之立法目的,是倘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 定,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恐使被告受雙重追償 之不利益,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 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但書、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八、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金額 1 110年3月17日21時32分 10,000元 2 110年3月20日20時42分 2,000元 3 110年3月21日20時5分 3,000元 4 110年4月3日13時11分 5,000元 5 110年4月29日19時0分 5,000元 6 110年4月30日11時55分 3,000元 7 110年5月2日18時9分 4,000元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金額 1 110年5月1日0時56分 5,000元 2 110年5月1日0時58分 1,000元 3 110年5月2日11時33分 5,000元 4 110年5月4日14時33分 5,000元 5 110年5月5日10時15分 5,000元 6 110年5月5日10時39分 5,000元 7 110年5月5日16時51分 5,000元 8 110年5月5日20時15分 5,000元 9 110年5月6日14時57分 4,000元 10 110年5月7日15時22分 5,000元 11 110年5月8日0時50分 5,000元 12 110年5月8日0時51分 1,000元 13 110年5月9日18時38分 10,000元 14 110年5月10日12時57分 5,000元 15 110年5月10日19時1分 5,000元 16 110年5月21日20時24分 6,000元 17 110年5月22日20時31分 3,000元 18 110年5月23日13時3分 2,000元 19 110年5月29日8時33分 3,000元 20 110年5月30日0時2分 5,000元 21 110年6月5日7時36分 9,000元 22 110年6月12日0時59分 5,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