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299號
HLDM,111,易,299,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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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致賢



選任辯護人 陳怡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致賢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廖致賢王漢平為高中同學,詎廖致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民國108年8月至12月間,向 王漢平偽稱:可投資序號「553-557」之普洱茶磚而獲利,1 個單位價值新臺幣(下同)12萬元,約3年後會在「新象拍 賣會」以底價20萬元以上賣出,並以普洱茶虛擬貨幣(下稱 普洱茶幣)代替實體普洱茶磚,日後會協助王漢平轉賣普洱 茶幣,與幫忙繳納貸款云云,致王漢平陷於錯誤,於109年1 月20日11時許,在花蓮縣花蓮建國路與中山路口之國安郵 局,與廖致賢簽訂買賣契約書以購買5個普洱茶磚,並交付6 0萬元予廖致賢廖致賢嗣於雲林高鐵站附近之統一便利超 商,透過TOKEN BACON程式(下稱培根錢包)移轉5個普洱茶 幣予王漢平。嗣王漢平未見有拍賣之消息,欲拿回投資款項 ,以及要求廖致賢協助轉賣普洱茶幣,廖致賢卻拒絕為之, 始悉受騙。
二、案經王漢平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花蓮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本判決以下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 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已表示 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 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 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 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具有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出售普洱茶幣予告訴人王漢 平,並收受60萬元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 ,被告及辯護人辯稱如下:
  ⒈被告辯稱:我是先跟台灣海耶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 海耶克公司)拿普洱茶,他們說有跟新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象公司、新象拍賣會)一起拍賣,我跟告訴人說可 以將普洱茶提領出來賣掉,或是我幫他轉賣,算是一種投 資,並非一直買賣就可以賺差額,我有答應要幫告訴人繳 納貸款,但因為我收入不穩定,所以沒有幫他繳云云。  ⒉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與告訴人以60萬元達成5個普洱茶 幣之買賣合意並簽訂契约後,被告即透過培根錢包將其帳 戶錢包内之5個普洱茶幣移轉至告訴人之培根錢包,被告 告知告訴人得自行將普洱茶領回,依據啞舍龍印商行(即 來隆堂,下同)之函文,告訴人取得之普洱茶幣確實可兌 換實體普洱茶磚。再依據台灣海耶克公司與新象公司簽訂 之拍品委託拍賣合約書,其上亦記載係以1罐20萬元、25 萬元、30萬元之價格拍賣普洱茶,可證被告向告訴人稱其 投資之陳年普洱茶將來可在新象拍賣會出售乙情非假,亦 未哄抬價格,且被告曾告知告訴人無法保證本件投資無風 險,告訴人自行評估後決定購買普洱茶幣,即不得因投資 後認為無法獲利,而認被告詐欺,故被告並無實施詐術, 亦無詐欺之犯意云云。
 ㈡經查,被告於108年8月至12月間,向告訴人稱:可投資序號 「553-557」之普洱茶磚,1個單位12萬元,之後會於新象拍 賣會賣出,可藉此獲利,並以普洱茶幣代替普洱茶磚,日後 可協助告訴人轉賣普洱茶幣,與幫忙繳納貸款等語,嗣於10 9年1月20日11時許,雙方約在花蓮縣花蓮市之國安郵局碰面 ,告訴人購買5個普洱茶磚,並交付60萬元予被告,被告再 於雲林高鐵站附近之統一便利超商,透過培根錢包移轉5個 普洱茶幣予告訴人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告訴人於 警詢、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110年度偵字第4691號卷〈 下稱偵卷〉第19頁至22頁、110年度調偵字第2220號卷〈下稱 調偵卷〉第9頁至10頁),並有培根錢包平台之交易紀錄截圖 照片、買賣契約書、告訴人與被告於通訊軟體LINE、Messen



ger上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告訴人提出之培根錢包平台「 我的錢包」之截圖照片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0頁、第12頁、 第28頁至33頁、調偵卷第33頁),故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
 ㈢告訴人於警詢時陳述:我跟被告是高中同學,我發現他的生 活變比較富裕,所以我好奇問他,他說他跟企業合作承攬投 資標的物的事業。於108年12月31日,被告跟我說有人要轉 賣普洱茶磚,問我要不要接手,並跟我說普洱茶磚1塊是12 萬元,買進後放置在新象拍賣會保管,之後會以20萬元底價 開始競標賣出,預估2至3年會賣出。我跟被告購買5塊茶磚 ,於109年1月20日11時,在花蓮縣花蓮建國路與中山路口 的國安郵局跟被告見面,我們簽署1張買賣契約書,並交付 現金60萬元給他,他有給我普洱茶磚的檢驗證明,我們是用 虛擬貨幣代替實體普洱茶磚,他在現場教我用他所給的電子 錢包網頁,表示1個普洱茶幣為1個茶磚,我的電子錢包内有 5個普洱茶幣。大約於109年9月,我懷疑普洱茶磚放在拍賣 會是假的,被告在LINE電話中態度開始不好,我們便起爭執 ,之後我要轉賣,他說會找其他人接手,並要我等,說時間 不確定。到10月中左右,我問他轉賣進度如何,他回我說他 沒有在幫人轉單,並謾罵、封鎖我,我才發覺被騙了等語( 見偵卷第19頁至22頁);於偵訊時證述:被告最早是於108 年8月17日之前,就提到要買賣普洱茶幣,一直到隔年我才 確定要買。因為我沒有錢,被告就叫我去貸款,他說以12萬 元購買後,拍賣會會以20萬元為底價賣出,他的客戶要脫手 轉賣,問我要不要接手,並說如果我買進後不想要的話,他 可以再幫我轉賣出去,之後於109年1月20日11時許,在花蓮 縣花蓮市建國路與中山路口的國安郵局,我跟被告簽買賣契 約書,約定以60萬元購買5個普洱茶幣,並當場交付現金60 萬元,後來在雲林高鐵站附近的統一便利超商,他移轉普洱 茶幣到我的電子錢包,以及給我5本普洱茶的介紹書。我在1 10年有請他幫我轉賣,但他不幫我,他說買進來的東西根本 沒有轉賣機制,就把我封鎖了,且他當初有說每個月會幫我 付一些貸款,但他也沒有付等語(見調偵卷第9頁至10頁) ,可見告訴人於警詢、偵訊時證稱,被告向告訴人表示普洱 茶磚1個單位之價格為12萬元,告訴人買進後,先由新象拍 賣會保管,約2至3年後,新象拍賣會將會以底價20萬元拍賣 普洱茶磚,雙方以虛擬之普洱茶幣代替實體之普洱茶磚,告 訴人決定購入後,被告自前客戶手上轉賣5個普洱茶幣予告 訴人,被告並曾答應會幫忙告訴人轉賣普洱茶幣、支付貸款 。




 ㈣觀之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雙方之對話 紀錄如下(見調偵卷第12頁至18頁):
被告:我有客戶要脫手5罐普洱茶要收嗎?序號在553-557照序 號第三年會拍出。 告訴人:100%賺錢無風險? 被告:我不能給你任何保證。 但有跟拍賣會簽「底價」合約。 告訴人:就買10萬賣10萬? 被告:當然不是啊... 那你幹嘛跟我買= = 而且漲價了。 不是10萬。 告訴人:不然底價合約是? 我是假設。 被告:12萬/罐。 拍賣會每罐「底價」20萬以上開始拍看落槌價格。 告訴人:賣不出去咧? 被告:我有客戶要脫手5罐普洱茶要收嗎?序號在553-557照 序號第三年會拍出。 拍賣會幫忙賣...    有跟拍賣會簽約每年春拍及秋拍個拍賣100罐。 告訴人:60萬買然後第三年以最低價總共100賣出? 被告:一罐現賺8萬然後會看落槌價格,20萬是跟拍賣會簽的 「底價」從20萬開始往上拍。 我記得他5罐中其中一罐底價30萬開始往上拍。 告訴人:這麼好賺的事。 太可怕ㄌ。 (略)     被告:一樣投資不建議拿自己的錢。 因為你肯定每天都在擔心會不會賠。    貸款當定存放到對的標的物上人生沒什麼輸不起的。    我夥伴她媽媽直接拿房子再去貸250萬,弄清楚標的物價值很重要,虛擬貨幣也是,任何項目都是。 (略)    告訴人:有哪家銀行貸款很快又利率低嗎? 被告:國軍合作的台新吧。 台新有認識的。 (略)     告訴人:如果我付不起貸款想把他們轉賣妳能幫忙處理嗎? 被告:蛤? 告訴人:找願意買的人啊。 被告:這樣就失去你貸款的意義了。 我不確定買家會不會出原價噢... 告訴人:它價錢不是就訂12嗎? 不然妳賣我ㄉ時候還能打折ㄛ? 被告:打折?打什麼折? 告訴人:不是出原價是什麼意思? 不然還能出比12萬更低?     而且我放一段時間應該是比12更高了吧? 被告:那只是我們賣的最底價。 告訴人:一罐賣15咧? 被告:不行。 均一價是12萬。 告訴人:5罐60? 被告:對啊。 告訴人:何時拍賣? 被告:按號碼3年後。 告訴人:會不會2年後拍賣會不見了0.0 被告:... 新象拍賣。 自己查~ 告訴人:1萬1意味我接下來生活會很艱辛...... 有困難妳要幫我一把餒...... 被告:我不是說每個月幫你出嗎... 由上述之LINE對話記錄可知,被告先向告訴人兜售序號「55 3-557」之普洱茶,並向告訴人稱1罐普洱茶之價格為12萬元 ,約第3年後拍賣,新象拍賣會至少會以1罐底價為20萬元開 始競標拍賣,其中1罐之競標底價為30萬元,每年春天、秋 天會舉行拍賣,拍賣數量約100罐,1罐至少現賺8萬元,被 告並慫恿告訴人申辦貸款以購買普洱茶,以及答應告訴人每 個月均會幫告訴人支付貸款,對於告訴人提出將來幫忙轉賣 之要求,被告亦未拒絕,上開各情,核與告訴人前述證述之 情節相符,可證告訴人所述情節,並非虛妄,被告確實向告 訴人表示其所購入之普洱茶,將於3年後透過新象拍賣會以 底價20萬元以上競標拍賣,且會協助告訴人轉賣、繳納貸款 ,告訴人始決定購入本件普洱茶磚,堪予認定。  ㈤由下列證據可知,被告所述之普洱茶投資並非真實存在:  ⒈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歷次供述前後矛盾:  ⑴被告於警詢陳述:告訴人可將培根錢包裡的普洱茶幣提 出來,只要打上告訴人的地址,來隆堂會寄出普洱茶磚 ,告訴人可拿去茶行鑑價或買賣。是告訴人要將普洱茶 磚給新象拍賣會保管,不是我,來隆堂跟新象拍賣會是 區塊鏈合作關係。我有向來隆堂購買茶磚,普洱茶的實 體寄放在來隆堂,我沒有告知告訴人普洱茶磚在3年後 可以20萬元為底價賣出等語(見偵卷第6頁至7頁反面) 。
 ⑵被告於110年2月25日偵訊時供述:我是直接對來隆堂, 來隆堂說會把普洱茶磚放到新象拍賣會拍賣。我與來隆 堂的聯絡窗口是龍惠農。我沒有告知告訴人普洱茶磚1 塊為12萬元、由新象拍賣會保管、之後以20萬元底價競 標賣出等事項。我是告知告訴人普洱茶磚這一批至少放 了60、70年,可以自己拿去賣,不一定要放在新象拍賣 會等語(見偵卷第42頁至44頁)。
 ⑶被告於110年8月24日偵訊時供陳:普洱茶的買賣是我以 個人名義與龍惠農以區塊鏈形式買斷之後再賣給別人, 我們沒有合約,龍惠農不知道我是誰。流程是我買斷後 ,我再賣給客戶,給客戶虛擬貨幣代替實品方式,但是 可以輸入地址,從我助理那裡再將實品寄給客戶,我有 租一個防潮的空間,存放實體的普洱茶,客戶可以自行 再交易,就是將我的流程再跑一次。我向告訴人表示我 有跟龍惠農談價格,我再接洽拍賣事宜,我也有跟新象



拍賣會合作,前提是東西要放在我家不能拿回去,我賣 給告訴人的部分已經跟新象拍賣會預定好,已經排成了 等語(見偵卷第69頁至70頁反面)。
 ⑷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普洱茶是我跟台灣海耶克公 司拿,他們說有跟新象公司一起拍賣,我個人沒有委託 新象公司拍賣,是台灣海耶克公司委託,普洱茶幣可以 從培根錢包發出給台灣海耶克公司,該公司就會寄普洱 茶磚給告訴人,我不是用個人名義,是台灣海耶克公司 跟新象公司配合。(後改稱)我是跟龍惠農購買普洱茶 磚等語(見本院卷第75頁至83頁)。
 ⑸據上,足徵被告於警詢時稱其向來隆堂購買茶磚,普洱 茶磚寄放於來隆堂,來隆堂跟新象拍賣會是區塊鏈合作 關係,告訴人需將普洱茶磚給新象拍賣會保管等語;第 一次偵訊時改稱來隆堂會將普洱茶磚放到新象拍賣會拍 賣等語;第二次偵訊時又改稱其有租用一個地方放置普 洱茶磚,其助理會將實體之普洱茶磚寄送給客戶,其有 跟新象拍賣會合作等語;於本院中又改口稱其係與台灣 海耶克公司拿普洱茶,沒有委託新象公司拍賣,是台灣 海耶克公司委託的,台灣海耶克公司會負責寄出普洱茶 磚等語,可證被告就自己、來隆堂、新象公司、台灣海 耶克公司之間交易普洱茶磚、普洱茶幣之方式與合作關 係,被告迭次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均非一致 ,實難採信,先予敘明。
  ⒉啞舍龍印商行之函文:
   ⑴依據啞舍龍印商行110年6月10日刑事陳報狀指出:本行 有販賣實體普洱茶,沒有發行虛擬貨幣,普洱茶係一次 性批量販賣給台灣海耶克TokenBacon公司,買受人所取 得的普洱幣,只能向台灣海耶克公司換取茶,同時台灣 海耶克公司可向本行(作為倉儲)取貨轉交買受人。本 行沒有與新象拍賣合作,本行僅販賣實體普洱茶與提供 實體普洱茶倉儲服務。本行提供的普洱茶倉儲服務,買 家可以隨時領貨,本行會依照住址將實體普洱茶送達指 定地點。本行不認識被告,僅一次性批量販賣實體普洱 茶給台灣海耶克TokenBacon公司,沒有對個人販售等節 (見偵卷第57頁至59頁)。
   ⑵準此,足見啞舍龍印商行僅販賣普洱茶予台灣海耶克公 司,未對個人販售普洱茶,亦未發行普洱茶幣,普洱茶 幣持有人僅能向台灣海耶克公司換取實體普洱茶,啞舍 龍印商行再將普洱茶送至指定地點,該行未與新象拍賣 會合作,故被告於警詢、第一次偵訊時辯稱其向來隆堂



購買茶磚、來隆堂有與新象拍賣會合作云云,並非屬實 。
  ⒊新象公司之函文:
   ⑴新象公司110年5月28日新字股第0000000A號函記載:本 公司之業務係為收藏家提供藝術品競標拍賣平台,業務 性質皆以收藏家委託拍賣為主,從未以「合作」方式與 收藏家進行業務。本公司曾於2019年4月25日及5月14日 接受龍惠農先生以收藏家身分,委託拍賣14件實體茶品 ,並於同年8月22日至25日進行預展與拍賣。合約中之8 件拍品,於2019年8月22日送至拍賣現場(台北富邦國 際會議中心),作為8月23日至25日預展之前製佈展, 並於8月25日下午依拍賣順序(LOT號)拍賣。本公司與龍 惠農先生之合約中,其中含有啞舍龍印字樣之品項僅為 3項,即啞舍龍印普洱茶(圓餅茶)、啞舍龍印雪絨芽 苞(圓茶餅)、啞舍龍印貴妃普洱茶。合約中,龍惠農 先生並無以APP培根錢包虛擬貨幣購買憑證取代實品之 相關茶磚委託予本公司拍賣及保管,亦無此部分之買家 。本公司於2019年8月25日拍賣結束後,即讓龍惠農先 生取回拍賣未成交之茶品。自2019年8月25日至今日, 並無任何龍惠農先生委託保管之茶品。本公司從未接獲 序號000-000號普洱茶磚之拍賣業務等情(見偵卷第61 頁)。又新象公司111年3月8日新字股第0000000A號函 表示:本公司並不認識被告,被告也不是本公司之客戶 ,更無任何與本公司在此函之前、之後有關拍賣,或其 他業務上的往來等節(見調偵卷第46頁)。
   ⑵依據新象公司前述函文,足證該公司僅接受過龍惠農以 收藏家身分委託拍賣實體普洱茶,龍惠農並未以虛擬貨 幣購買憑證委託予新象公司拍賣及保管,而108年8月25 日迄今,龍惠農未再委託新象公司拍賣,被告並非新象 公司客戶,顯見新象公司僅曾受龍惠農個人之託而拍賣 實體普洱茶磚,是被告辯稱來隆堂跟新象拍賣會是區塊 鏈合作關係云云,要屬虛詞。
  ⒋台灣海耶克公司之函文:
   ⑴台灣海耶克公司111年11月11日之函文旨揭:本公司有向 啞舍龍印商行購買普洱茶,目的是作為建立與推廣「藝 術品與古董區塊鏈」平台的首發專案,以應證此區塊鏈 方案具備讓第三方的藝術品古董發行資產憑證的可行 性,以有效解決困擾市場已久的藝術品古董的真偽認 定問題,但無單獨販售普洱茶。本公司發行基於實體鐵 罐普洱茶古董(1949年以前)的藝術品古董資產憑證



兼領貨憑證,採區塊鏈公開發行,普洱茶資產憑證為4 個以太幣或等值的加密貨幣或法幣。有可能以20萬元之 價格轉賣普洱茶幣,但取決交易的時機、方式與交易雙 方的信譽。藝術品古董交易並無統一定價,成交價格 差距極大,影響成交價格除了客觀環境因素外還參雜了 許多買賣方的主觀個人因素如喜好、情感、價格預期等 等。本公司與新象公司簽訂普洱茶「拍賣協定」,「拍 賣協定」為國際上拍賣行的流程,表示受委託的拍賣行 認可該藝術品古董合於該公司上拍的標準,協定的拍 賣時間與價格皆為參考,最終拍賣細節仍須通過雙方協 議,但該拍賣與普洱茶幣之投資無關,與新象公司的拍 賣協定是藝術品古董上拍前先借由專業拍賣行來對於 藝術品古董的「定價」與 「鑑真」,是 「藝術品古董區塊鏈」資產虛擬化的第一步,由於藝術拍賣行在 藝術交易產業鏈具備對於藝術品古董定價」與「鑑 真」的專業地位,故要虛擬資產化的藝術品古董皆需 有拍賣行簽署的「拍賣協定」或是拍賣行交易紀錄以保 障藝術品古董的真實性才能發行資產憑證。投資人可 以持普洱茶幣向本公司換取普洱茶,方式與流程為點擊 資產憑證,填寫收貨人與地址,系統會將資產憑證燒燬 ,同時通知公司,持有者皆會在一週內收到實體藝術品古董等情(見本院卷第185頁至187頁)。   ⑵台灣海耶克公司112年1月3日之函文表示:本公司發行之 普洱茶資產憑證/領貨憑證是用以太幣計價,以當時之 以太幣價格轉換成新臺幣一單位約為20,000元。普洱茶 資產憑證/領貨憑證附本公司2年免倉儲保管與免提貨運 費(2年後需付倉儲保管與提貨運費),沒有保證拍賣 之底價,本公司發行之普洱茶資產憑證/領貨憑證沒有 公開供大眾進行投資,是作為藝術品/古董防偽使用, 沒有提供資產憑證/領貨憑證交易平台,需領取實物, 使用市場上傳統實體交易平台等節(見本院卷第197頁 )。
   ⑶由上可證,台灣海耶克公司未單獨販售普洱茶,其向啞 舍龍印商行購買普洱茶之目的,係為了建立與推廣「藝 術品與古董區塊鏈」專案,以解決藝術品古董之真偽 認定問題,該公司發行基於實體鐵罐普洱茶古董藝術 品與古董資產憑證兼領貨憑證,但該資產憑證兼領貨憑 證未公開供大眾進行投資,是作為藝術品古董防偽使 用,未提供資產憑證、領貨憑證交易平台,亦未保證拍 賣底價。以及台灣海耶克公司與新象公司雖有簽訂普洱



茶之拍賣協定,然而,此與普洱茶幣之投資無涉,僅屬 「藝術品古董區塊鏈」資產虛擬化之首要步驟。從而 ,台灣海耶克公司基於實體普洱茶發行之資產憑證兼領 貨憑證,並未公開讓大眾投資,僅為了古董藝術品防 偽使用,亦即,該資產憑證兼領貨憑證,非屬投資標的 ,該公司與新象公司之拍賣協定與普洱茶幣之投資無關 ,故被告於本院中改稱其向台灣海耶克公司拿普洱茶, 該公司再委託新象公司拍賣云云,顯非真實。
  ⒌準上以觀,不論被告何種辯詞,均與上開啞舍龍印商行、 新象公司、台灣海耶克公司所述情節有所扞格,足證被告 所稱之普洱茶投資方式、流程,要屬虛偽不實。 ㈥本件被告遊說告訴人投資普洱茶之說詞要屬虛假,且被告自 承其曾承諾協助告訴人轉賣普洱茶幣,以及幫告訴人支付貸 款,但其均未履行,堪認被告對告訴人確有實施詐術之舉, 主觀上並有詐欺之犯意甚明。
 ㈦被告及辯護人前開辯詞不可採之理由:
  ⒈被告之辯詞不可採之理由,詳見上述第㈤點。  ⒉辯護人辯稱告訴人可持普洱茶幣提領普洱茶磚等語,然被 告向告訴人偽稱可先以12萬元購入1個單位之普洱茶磚、 普洱茶幣,待3年後,再以20萬元之底價競標賣出,故告 訴人購買普洱茶磚、普洱茶幣之目的,係希望能藉此獲利 ,並非以取得實體普洱茶磚為目的,而被告上開向告訴人 邀約投資之說詞並非屬實,誠如前述,故縱使告訴人可持 普洱茶幣兌換普洱茶磚,仍難謂被告無實施詐術。  ⒊觀諸上開台灣海耶克公司之函文,其與新象公司間之拍賣 協定,目的為對於藝術品古董的「定價」與 「鑑真」 ,係「藝術品古董區塊鏈」資產虛擬化步驟之一,與普 洱茶幣之投資無任何關係,業如前述,故即使被告提出之 被證6所示之2020年拍品委託拍賣合約書為真,此仍無法 證明被告所述之普洱茶投資真實存在,是無從對被告為有 利之認定。
  ⒋被告遊說告訴人投資本件普洱茶之說詞既為虛假之詞,則 縱然被告曾向告訴人表示無法保證本件投資無風險,仍無 礙被告成立詐欺取財罪。
 ㈧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各節,均非可採,故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審酌被告利用告訴人之信任,向告訴人佯稱可透過投資普 洱茶磚、普洱茶幣藉此獲利,並承諾可為告訴人轉賣、幫告



訴人繳納貸款,導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60萬元,所受損 害顯非輕微,可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 之觀念,並有害社會交易秩序,所為實屬不該;且被告犯後 飾詞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迄今亦未與告訴人達成 調解,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毫無悔意可言;兼衡被告自陳 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工程業、收入約3萬元之生活狀 況(見本院卷第254頁),及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獲利金額、告訴人受損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
被告本件犯行所詐得告訴人交付之現金60萬元,屬被告之 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之虞 或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等情形,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昂軒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于湄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
          法 官 林思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 條、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佳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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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海耶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