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游憲勇
訴訟代理人 游貽婷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4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本件關於支票是否曾經人提示及是否遺失尚有疑義,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