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號
TTDV,112,除,2,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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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游憲勇
訴訟代理人 游貽婷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4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本件關於支票是否曾經人提示及是否遺失尚有疑義,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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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