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書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清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2,4
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