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良宇
債 務 人 王禛壹即王嘉瑜
徐哲煌即徐皓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6,576元 111年6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111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