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40號
TTDV,112,司促,1540,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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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紳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伍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
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紳豪於民國111年05月16
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6日起至
民國118年05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5.4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累計486,578元正未給付,
其中466,374元為本金;20,11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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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