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12號
TTDV,112,司促,1412,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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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胡佩珍

邱鳳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胡佩珍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
邱鳳梅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新
臺幣80,778元,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
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
㈡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㈢惟債務人胡佩珍自111年12月1日預定收息日起即未依約履
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4,193元,及詳如請求給付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
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
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邱鳳梅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
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附表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4,193元 111年11月1日起至 111年12月20日止 2.4% 111年12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1年12月21日起至 112年3月28日止 2.525% 112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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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