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6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代 理 人 山崎竜彗
債 務 人 陳坤庭即吳坤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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