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伃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春米間就請求給付隱名合夥利益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
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萬7,444元,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9萬4,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