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藍宇正上列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昆儒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傳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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