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自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4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自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