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57號
TTDM,112,訴,57,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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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威鈞


辯 護 人 蔡勝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威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 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 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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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