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6號
TTDM,112,聲保,16,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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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逸翔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2年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逸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逸翔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10年2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民國112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3480號 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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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