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東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蘇彥騰
林琦璋
林沛儀
被 告 謝清彥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112年度東簡字第10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清彥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 日以112年度東簡字第103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原告蘇彥騰 、林琦璋、林沛儀於本案判決前即112年4月17日具狀提起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前揭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各1份在卷可考。本院審酌原告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