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嘉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5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11 0年度毒偵字第507號被告王嘉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民國111年1月6日(聲請 書誤植為1月5日)釋放,並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3包屬違禁品,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9 月9日慈大藥字第1100909059號函附之鑑定書在卷可證,爰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5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東 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節,此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113頁至第115頁、第137頁 ,本院單禁沒字卷第9頁至第16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 卷屬實。又前開案件扣案之晶體3包,經檢驗結果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物品 清單、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10年度查扣毒品證物送驗作 業管制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9月9日慈 大藥字第1100909059號函及鑑定書可佐(見毒偵字卷第53頁 、第99頁至第103頁),足認前開案件扣案之晶體3包均為違
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而盛裝如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無從與所盛裝 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均應一 併沒收銷燬;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宣告沒 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均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說明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晶體1包 驗前含袋、含標籤毛重0.4077公克,驗餘毛重0.3989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4公克)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晶體1包 含袋毛重0.4公克 3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晶體1包 含袋毛重0.7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