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103號、第10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09號、第66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11 1年度毒偵字第66號等被告劉文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民國111年7月15日釋放 ,並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 獲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3包,均屬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東 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3號、第104號、111年 度毒偵字第309號、第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此有前 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見臺東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6號卷第153頁、第15 4頁;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7號卷第45、46頁,112年度單 禁沒字第44號卷第11頁至第42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 屬實。又前開案件扣案之晶體3包,經檢驗結果均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附 卷可佐,足認前開案件扣案之晶體3包均為違禁物,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盛裝如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 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均應一併沒收銷燬;
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均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說明 證據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晶體1包 驗前含袋、含標籤毛重0.8710公克,驗餘毛重0.8634公克。 ⑴臺東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偵字第66號卷第163頁) ⑵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11年度查扣毒品證物送驗作業管制紀錄表(111年度毒偵字第66號卷第149頁) ⑶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1月20日慈大藥字第1110120069號函及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66號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晶體1包 驗前含袋、含標籤毛重0.6992公克,驗餘毛重0.6938公克(聲請書誤植為0.6992公克) ⑴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毒偵字第346號卷第6頁) ⑵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09年度查扣毒品證物送驗作業管制紀錄表(109年度毒偵字第346號卷第19頁) ⑶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7月28日慈大藥字第109072874號函及鑑定書(109年度毒偵字第346號卷第18頁) 3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晶體1包 驗前含袋、含標籤毛重0.8950公克,驗餘毛重0.8868公克。 ⑴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毒偵字第353號卷第41頁) ⑵臺東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毒偵字第353號卷第42頁) ⑶臺東縣警察局局本部109年度查扣毒品證物送驗作業管制紀錄表(109年度毒偵字第353號卷第61頁) ⑷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7月28日慈大藥字第109072877號函(聲請書誤植為000000000號)及鑑定書(本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卷第49頁至第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