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偉民
胡淑蘭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偉民、胡淑蘭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