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決定書
112年度刑補字第1號
補償請求人
即受判決人 黃世宏
上列補償請求人即受判決人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補償請求人即受判決人甲○○無罪,且警員誤 會亂寫、告訴人無直接指認,各恐有偽造文書、誣告之嫌, 現因行政程序明顯有誤,致其遭誤關甚久,至今已68日,復 加計先前93日,共約163日,爰按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 元請求賠償合計約48、49萬元等語。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1、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2、有代 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3、請求補償 之標的;4、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 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 件;5、管轄機關;6、年、月、日,刑事補償法第10條定有 明文,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又按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 回之,亦經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明確。
三、查:1、補償請求人前為請求刑事補償所提出之「申訴書聲 明書」,因其上關於補償請求人之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管轄機關等事項,均付之闕如,復未具體敘明請求補償之 標的、事實及理由,尤未同時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 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以112年度刑補字第1號裁 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予以補正;2、該裁定正本業經 本院囑託被告所在監獄即法務部○○○○○○○之長官送達,而於1 12年3月23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及3、補償請求人迄未補正 前開事項、文件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 年度刑補字第1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囑託送達文 件表(稿)、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送達證書、法務部○○○○○○○ 簡復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 可考,是補償請求人經本院定期命補正後,既猶未補正如前
,揆諸前開規定,其本件補償請求顯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