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登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院偵
字第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登偉於民國111年5月14日15時53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東縣臺東市 廣東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廣東路與中正路交岔路口, 欲左轉中正路時,本應注意駕駛車輛應依照道路標線行駛, 不得逆向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逕 左轉中正路逆向行駛,適告訴人周思妤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正路由西往東方向駛至,2車因此發生 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遠端橈尺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 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1頁) ,依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李昆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