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4號
TTDM,111,附民,24,20230427,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張會鴻
被 告 陳立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1年度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