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若男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若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王若男,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3日所為之 111年度金訴字第57號協商判決不服,於同年2月23日提起上 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例外得上訴之具體理由,爰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 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第455條之11第1項、第36 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