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3號
TTDM,111,易,3,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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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6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立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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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