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50號
TNDA,111,簡,50,2023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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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丁國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
,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50號行政訴訟
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
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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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