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38號
TNDV,112,訴,638,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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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8號
原 告 上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世暖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思紐律師
陳妍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堂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1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記載之內容(參見本院11 2年度訴字第638號卷第16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之裁判費1萬2,484元,尚應補繳4,851元,茲依上開 規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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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