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28號
TNDV,112,訴,328,2023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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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世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皇壁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
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因而提起抗告,然未
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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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壁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