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被 告 鄧英廣
鄧英俊
鄧英南
鄧英華
鄧英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3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