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60號
TNDV,112,訴,160,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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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0號
原 告 陳惠芳
被 告 徐立均(原名徐昊喆、徐逸智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樓 之B0室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
年度附民字第79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參仟玖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壹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上旬間,在臉書社群網 站之打工社團內見有徵人訊息,遂依該訊息內容接續與真實 姓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為「林雲雅」、「@傑」之人 聯繫詢問,嗣於聯繫過程中,得知工作內容僅須提供帳戶供 對方匯款,再依指示自其提供之帳戶內提領款項後交予指定 之人,即可賺取報酬後,徐立均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 通常經驗,應可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他人,並代為提領匯 入其中之款項轉交或轉匯與其他不詳之人,可能被利用作為詐 欺犯罪之人頭帳戶,其所提領、轉交他人匯入該帳戶之金錢, 可能是特定詐欺犯罪之所得,亦可能因其提供金融帳戶、提領 並轉交他人匯入金錢與不明人士之行為,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本質及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且可預見要求其提供帳戶資料 及提領款項暱稱「林雲雅」、「@傑」之人所屬組織可能係以 詐術騙取不特定人金錢為目的,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 構性詐欺犯罪組織,其為賺取詐騙集團成員所給予之報酬, 竟仍基於縱如此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申 設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 銀行帳戶)之帳號資料提供予「林雲雅」、「@傑」所屬之



詐騙集團使用,並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負責持上開帳戶提 款卡提領帳戶內之款項後,再依指示交付予其他詐騙集團不 詳成員,以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被 告加入上開詐騙集團後,即與「林雲雅」、「@傑」及渠等 所屬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不法詐欺取財所得本質及 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 號1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原告施用 詐術,因此致原告陷於錯誤後,提供其個人申設之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郵局帳號、 密碼,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原告前開帳號、密碼資料後,即 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匯款時間,自原告郵局帳戶分別 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被 告帳戶內。嗣被告再依「@傑」之指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 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其所申設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之 款項後,再分別將款項持往臺南市東區小東路與莊敬路口附 近之天橋下,及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領航門 市附近,交付予「@傑」所指示前往取款之詐騙集團不詳成 員,或將其帳戶內之款項另轉匯予他人。被告並因之獲取新 臺幣(下同)27,200元之報酬。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受有4, 271,70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負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4,271 ,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對於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不爭執。本件金額過鉅 ,非被告能力所能短期清償,被告原有2份工作,但因景氣 不穩定,只剩1份工作,扣除生活開支,已超出被告可負擔 之金額,被告每月僅能償還5,000元。原告約莫50、60歲女 性,為公司主管,顯見原告為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之成年人, 原告並非因受詐欺集團誤導自行操作ATM提款機匯出款項, 而是自行將郵局、台新銀行帳號密碼告知陌生之詐欺集團成 員,導致集團成員以原告提供之帳號密碼操作網路郵局、網 路銀行匯出款項到被告遭詐欺集團利用之人頭帳戶。且原告 在交付其郵局、台新銀行帳號密碼給詐欺集團成員後,也曾 自行試著登入網路郵局網路銀行而發現密碼錯誤,卻未生任 何警覺,未向郵局、銀行通知止付,也未立即報警,仍容任 其郵局、台新銀行之網郵、網銀由陌生人操作,堪認原告就 其損害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甚明,且其行為為本件損害 發生之共同原因,原告就本件損害之發生為與有過失,應自 負50%過失責任。被告欠缺警覺性、疏未慎思熟慮,依不明



可疑人士指示提供帳戶、提領、交付款項,得知其為詐騙集 團之實情後深感懊悔,導致被害人遭騙受損,亦非被告所願 。被告並非實際對原告實施詐術者,亦非詐欺集團組織成員 ,詐欺集團利用被告亟需經濟援助、急迫輕率無經驗,使被 告落入投資求職陷阱,被利用作為車手,縱無被告之行為, 詐欺集團仍可能利用其他人之帳戶,拐騙其他人代為領款, 仍無法避免原告之損失,原告所受之損害實不應全部由被告 一人承擔負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 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519號起訴書、本院111年 度金訴字第431號刑事判決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 至4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又被告上開行為,業經臺 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 3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情, 有上開刑事判決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至35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無訛,堪信原告上開主 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 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被告既有原告所主張上揭共同詐欺取財之情事, 並造成原告受有4,271,700元之財產上損害,依上開規定 ,被告自應與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且原告得對於被告請求全部之給付,是原告請求被告應 賠償4,271,700元,洵屬有據。 
(三)至被告雖辯稱:原告並非因受詐欺集團誤導自行操作ATM 提款機匯出款項,而是自行將郵局、台新銀行帳號密碼告 知陌生之詐欺集團成員,且原告曾自行試著登入網路郵局 網路銀行而發現密碼錯誤,卻未生任何警覺,未向郵局、 銀行通知止付,也未立即報警,仍容任其郵局、台新銀行 之網郵、網銀由陌生人操作,堪認原告就其損害有未盡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且其行為為本件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 原告就本件損害之發生為與有過失,應自負50%過失責任 云云,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 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所謂損害之發生,被害人與有過失者,須其過失行為



亦係造成該損害發生之直接原因,始足當之。如損害之發 生,因加害人一方之故意不法行為引起,被害人縱未採取 相當防範措施或迴避手段,不能因此認被害人對損害之發 生亦與有過失,而有前揭過失相抵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2157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係故意(不確 定故意)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依上揭說明,縱原告未採 取相當防範措施或迴避手段,不能因此認原告對損害之發 生亦與有過失,況原告係因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詐騙而將其 網路郵局及台新銀行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資料提供予對方 ,屬被詐騙之受害行為,並非詐騙之原因行為,原告復係 遭詐騙致無法為正確判斷,對損害之發生實難預見或防免 ,尚難認其與有過失,被告上開辯稱,不足為採。四、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 0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271,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1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 有明文。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 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 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 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人頭帳戶 1 陳惠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09月13日16時許,接續佯以網路購物平台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及以LINE通訊軟體與陳惠芳聯繫,佯稱如其不願加入網購平台高級會員須解除設定,否則帳戶將會遭扣款云云,因此致陳惠芳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網路郵局及台新銀行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資料提供予對方,嗣詐騙集團成員即將陳惠芳郵局帳戶內之款項匯出,而致陳惠芳受有損害 1.110年9月17日9時37分/匯款600,000元 2.110年9月18日5時7分/匯款500,800元 3.110年9月19日8時34分/匯款500,800元 4.110年9月23日0時24分/匯款500,100元 5.110年9月24日0時24分/匯款232,500元 6.110年9月25日11時16分/匯款325,000元 7.110年9月16日9時37分/匯款400,000元 8.110年9月18日5時4分/匯款150,100元 9.110年9月19日8時32分/匯款150,100元 10.110年9月23日0時27分/匯款2,000元 11.110年9月24日0時22分/匯款150,050元 12.110年9月17日9時6分/匯款400,000元 13.110年9月18日5時2分/匯款120,100元 14.110年9月19日7時57分/匯款120,100元 15.110年9月24日1時53分/匯款120,050元 1.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4.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5.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6.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7.徐立均台新銀行帳戶 8.徐立均台新銀行帳戶 9.徐立均台新銀行帳戶 10.徐立均台新銀行帳戶 11.徐立均台新銀行帳戶 12.徐立均中信銀行帳戶 13.徐立均中信銀行帳戶 14.徐立均中信銀行帳戶 15.徐立均中信銀行帳戶




附表二: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提款帳戶 提款地點 1 110年9月17日9時55分 480,000元(臨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臺南市○○區○○路0號) 2 110年9月17日10時15分 10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全聯賣場臺南小東門市(臺南市○區○○路000號) 3 110年9月17日10時14分 2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全聯賣場臺南小東門市(臺南市○區○○路000號) 4 110年9月18日5時16分 10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臺南市○○區○○路0號) 5 110年9月18日5時17分 10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臺南市○○區○○路0號) 6 110年9月18日5時18分 10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臺南市○○區○○路0號) 7 110年9月18日5時19分 10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臺南市○○區○○路0號) 8 110年9月18日5時21分 10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臺南市○○區○○路0號) 9 110年9月19日8時44分 10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萊爾富中壢桃江門市(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0 110年9月19日8時46分 10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萊爾富中壢桃江門市(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1 110年9月19日8時48分 10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萊爾富中壢桃江門市(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2 110年9月19日8時49分 10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萊爾富中壢桃江門市(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3 110年9月19日8時50分 10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萊爾富中壢桃江門市(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4 110年9月19日9時38分 5,000元(匯出至第三人蘇于庭帳戶)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萊爾富中壢桃江門市(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5 110年9月23日5時48分 10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臺南市○○區○○路0號) 16 110年9月23日5時49分 10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臺南市○○區○○路0號) 17 110年9月23日5時50分 10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臺南市○○區○○路0號) 18 110年9月23日5時51分 10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臺南市○○區○○路0號) 19 110年9月23日5時52分 10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臺南市○○區○○路0號) 20 110年9月24日5時52分 10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臺南市○○區○○路0號) 21 110年9月24日5時54分 10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臺南市○○區○○路0號) 22 110年9月24日5時55分 1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臺南市○○區○○路0號) 23 110年9月24日15時37分 22,5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臺南市○○區○○路0號) 24 110年9月25日14時25分 10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臺南市○○區○○路0號) 25 110年9月25日14時26分 10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臺南市○○區○○路0號) 26 110年9月25日14時27分 10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臺南市○○區○○路0號) 27 110年9月25日14時28分 20,000元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臺南市○○區○○路0號) 28 110年9月25日14時38分 5,000元(匯出至第三人蘇于庭帳戶) 徐立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臺南市○○區○○路0號) 29 110年9月16日9時51分 350,000元(臨櫃) 徐立均台新銀行帳戶 台新銀行後甲分行(臺南市○區○○路000號) 30 110年9月16日9時59分 50,000元 徐立均台新銀行帳戶 台新銀行後甲分行(臺南市○區○○路000號) 31 110年9月18日5時9分 100,000元 徐立均台新銀行帳戶 台新銀行後甲分行(臺南市○區○○路000號) 32 110年9月18日5時10分 50,000元 徐立均台新銀行帳戶 台新銀行後甲分行(臺南市○區○○路000號) 33 110年9月19日8時34分 150,000元 徐立均台新銀行帳戶 全家超商中壢萬能門市(桃園市○○區○○路○段00號) 34 110年9月24日5時45分 150,000元 徐立均台新銀行帳戶 台新銀行後甲分行(臺南市○區○○路000號) 35 110年9月17日9時18分 350,000元(臨櫃) 徐立均中信銀行帳戶 中信銀行中華分行(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36 110年9月17日9時23分 50,000元 徐立均中信銀行帳戶 中信銀行中華分行(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37 110年9月18日5時4分 120,000元 徐立均中信銀行帳戶 中信銀行中華分行(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38 110年9月19日8時30分 100,000元 徐立均中信銀行帳戶 統一超商政群門市(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39 110年9月24日5時49分 120,000元 徐立均中信銀行帳戶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臺南市○區○○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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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