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許正宗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