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王明文
王月鳳
前列原告共同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原 告 王月娥
王月玲
被 告 王龍輝
代 理 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鍾旺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二)被告應返
還新臺幣(下同)928,733元及法定利息與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經核前開聲明第1項及第2項均屬不同訴訟標的,揆諸前揭規定及
說明,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準此,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計算之,而系爭土地之價額核為2,
443,776元【計算式:82.56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29,600元/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2,443,776元】,故此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443,776元。復加計聲明第2項原告請求金額92
8,733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72,509元【計算式:2,
443,776元+928,733元=3,372,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