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龍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龍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 告 江雅玲即弘慶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2,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