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93號
TNDV,112,補,293,2023041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趙振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嘉慧律師即王進丁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原告,及將附表編號4所示之地上建物交付原告(附表編號1
至4所示之不動產合稱為系爭不動產),而系爭不動產價額如附
表所示為266萬6,25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6萬6,25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 權利範圍 價值(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12萬3,869元 計算式:25.54平方公尺×9,700元(112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權利範圍)=12萬3,869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248萬6,886元 計算式:512.76平方公尺×9,700元(112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權利範圍)=248萬6,886元 3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號) 全部 5萬4,700元(112年度課稅現值) 4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號 全部 800元(112年度課稅現值) 總計 266萬6,255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