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84號
TNDV,112,補,284,202304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楊木全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被 告 陳堯階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榮欣
被 告 陳瑞旭
被 告 陳黃熙華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榮聲

被 告 陳燕然
陳燕熹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燕足
被 告 陳清亮陳吉松之繼承人

許陳瑞玉陳吉松之繼承人

陳瑞菊陳吉松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76,924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7,8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土地 111年1月公告現值 / 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原 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3,200元 120.10 24分之11 1,277,063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3,200元 21.34 24分之11 226,915‬‬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3,200元 778.02 24分之11 8,272,946元 合計:9,776,924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