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78號
TNDV,112,補,278,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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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李旭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園護理之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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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