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林平雄
訴訟代理人 蔡佳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胡秀嬌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8,778,975元【計算式:(11,599,200+106,100)×3/4=8,778,97
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