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4號
TNDV,112,補,214,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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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佩嫻江鈷企業社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591,1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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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