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84號
TNDV,112,消債更,84,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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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曾濬
代 理 人 彭冀湘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
1.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每月支出孝親費6,000 元,惟於「五、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欄位記載「無」,請 陳明每月支出孝親費6,000元予何人及其與債務人之關係,並 提出每月受領孝親費6,000元之人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2.請債務人提出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影本(其上應蓋有僱用人之公 司大小章)或薪資轉帳帳戶之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3.請債務人陳報其本人或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 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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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