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78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0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庭興、葉思雨間請求裁判否認子女事件,原告
本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