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余佩倩
相 對 人 謝諱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謝諱賢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 、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 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 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000,000元②9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2月22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謝諱賢於110年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500,000 元②75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40年2月26日②125年2月26日 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 本息,尚欠本金共①2,402,092元②696,022元及利息、違約 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帳務資料、信用卡申請書、催告 函、借款契約書、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3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仁德區 後壁 1153 2316.76 10000分之109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35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三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露台 花台 面積 單位 001 757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三樓 1153地號 八層 鋼筋混凝土造 74.82 74.82 平方 公尺 9.61 24.56 1.11 平方 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後壁段834建號,面積1727.7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50分之1。 共有部分:後壁段835建號,面積1755.2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