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陳義翔
相 對 人 呂國麟
債 務 人 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思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 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 票、墊款、 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 、票據、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及保證債務,設定新臺幣(下 同)7,0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民國136年12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於①106年12月19日②111年7月 8日③110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5,850,000元②104,500, 000元③6,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1年12月28日②112年1 月31日③111年1月31日止,①平均攤還本金②至⑰按月付息一 次,本金於借款期間屆滿時全數清償,如未按期攤還本息 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 人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自112年2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尚欠本金共81,158,27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已 於111年12月2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 記予相對人呂國麟,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 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一般週轉借款契約、放款帳 戶資料表等影本各1件、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影本16件 、展期約定書影本8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 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3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善化區 胡厝段 1240 6.30 22分之1 002 臺南市 善化區 胡厝段 1261 76.08 全部 003 臺南市 善化區 胡厝段 1262 736.89 21分之1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33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門 廊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336 臺南市○○區○○○000號之5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48.26 54.03 49.14 31.22 5. 37 188.02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21.57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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