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2年度,29號
TNDV,112,司家催,29,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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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蕭能維律師即李新發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
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李新發(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8年5月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0號)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李新發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新發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新發於民國39年10月8日死 亡,聲請人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744號裁定任為遺產 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暨 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有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74 4號民事裁定於司法院網站之公示資料在卷足憑,爰依民法 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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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