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岳世晟律師即曾傳旺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曾傳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8月1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曾傳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曾傳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曾傳旺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 10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82號裁定,選 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並提出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 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