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36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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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高智邦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黃榮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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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多密事科技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係設址於高雄市○○區○○路000號1
樓,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