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30787號
TNDV,112,司執,30787,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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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0787號
債 權 人 順翊國際理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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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瑞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月暇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 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又 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主張已對債務人取得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416號民 事裁定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債權人僅提出本 院112年度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而未提出前開 民事裁定及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命其於文 到後5日內補正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416號民事裁定暨112 年度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正本及本票原本,該命令已於112 年3月28日寄存送達債權人公司址之轄區警局,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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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翊國際理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