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812號
債 權 人 沈振雄
債 務 人 沈泉雄
債 務 人 賴惠雯
一、債務人沈泉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蔡錦緞已於債權
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1年5月13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
,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附卷可稽,是依
上開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錦緞核發支付命令部分,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
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支票之執票人,應在發
票日後7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15日內;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
為付款之提示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
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2款及第132條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
①債務人沈泉雄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票款②債務人賴惠雯
給付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票款部分,惟查:附表所示支票
之提示日(即退票日)皆因逾上開規定之法定期間,債權人
已喪失對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背書人沈泉雄及附表編號4、5
所示支票背書人賴惠雯之追索權,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賴惠雯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以及對債務人沈泉雄逾支付命令第
一項部分之請求,均不合法,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本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6812號 編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發票日 退票日 背書人 (新臺幣) 1 呈豐科技 有限公司 1,000,000元 JY0000000 111年2月5日 111年12月1日 沈泉雄 2 沈泉雄 500,000元 NG0000000 111年2月12日 111年12月1日 蔡錦緞 3 沈泉雄 500,000元 NG0000000 111年3月12日 111年12月13日 蔡錦緞 4 沈泉雄 1,000,000元 NG0000000 111年4月5日 111年12月15日 蔡錦緞、賴惠雯 5 沈泉雄 1,000,000元 NG0000000 111年5月8日 111年12月28日 蔡錦緞、賴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