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449號
TNDV,112,司促,6449,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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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4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巧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2年度司促字第006449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993元 楊巧如 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42% 002 新臺幣225904元 楊巧如 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15%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993元 楊巧如 自民國111年 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225904元 楊巧如 自民國111年 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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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