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陳倩如
蘇炳璁
被 告 李湘台
蔡進預
蔡文隆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0樓
蔡正文
謝方秋花
方三棋
方吳耐繪
方慧伃
方慧娥
方慧文
方慧月
方慧如
方慧娟
被代 位 人 方三和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